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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遏制電子商務“野蠻生長

  雖然距離全民網購狂歡節“雙十一”還有幾天,但從街旁的燈箱廣告、網上廣告,消費者已提前嗅到節日“硝煙”。

  “十二五”期間,我國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

  與迅猛發展的態勢形成對比的是,電子商務的法律和監管相對滯后,網上交易安全、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監管等諸多問題也頻頻出現。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對草案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

  “出現一些問題后,電子商務平台往往把責任推給商戶,而消費者很難向商戶取得賠償或者追究責任。”劉梅(化名)曾從某電商平台購買了三本書,但前幾天該平台又扣了她三本書錢,她找到平台詢問原因,卻被告知讓找書店。

  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侯義斌分享了類似的故事:他最近在網上購買了一個紙巾支架,訂的是大款,結果給發的小款,雖然只是幾十塊錢的東西,但為了退貨,他先后找了平台、第三方,折騰一番后他感覺很難受。

  侯義斌說,這其實反映了一個重大問題,網購中,商品責任主體到底是哪一方?在超市購物,如果商品出現問題,大家都會認為是要找超市。但在網購中,平台的經營商會跟你說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台后面的第三方經營商。

  二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二審稿第54條也提到,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他建議,將這一款改成“依據《中華人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屬於平台內經營者責任的,由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交涉解決。”

  據媒體報道,今年8月起,一些服飾品牌陸續開始撤離該電子商城。對於此次退出風波,有些商家選擇直接發表聲明直指該商城存在“霸權”行為。因認為商家發布的聲明侵犯了其名譽權,該電子商城已上訴至法庭,索償500萬元。

  “二審稿更加清晰,目標更加明確,基本圍繞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展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根據一些常委會委員和企業、專家、社會公眾建議,草案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並提前公示修改內容,並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平台‘2選1’是一個長期困擾商家的問題。電子商務平台為了擴大規模,遏制競爭對手,對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2選1’的要求,並以搜索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建議第30條增加一款,“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限制其平台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新業態不斷涌現,比如共享單車,本質上是一個自營的電商經營平台,再比如各種形態的微商。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達到3000萬人,品牌銷售額已經達到5000億。但對這些新業態,草案沒有規范得太清楚。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坦言, 二審稿已經抓住了電子商務的基本問題,要想通過一次立法把所有電子商務的事情都規定完備很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建議,修改第10條,電子商務經濟者包括,“自營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最后加上“等”,這將為以后新模式、新形式的進入開一個空間。

  “我認為這很有意義,考慮到今后的發展,根據電商法確定的基本法律規范做一些適當的法律解釋來進行管理和規范是必要的。”李連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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