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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良诉成都天府数码计算机网络域名代理合同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组成

  被告四川新良大厦无限义务公司取被乐成都天府数码无限义务公司计较机收集域名代办署理合同胶葛一案,被告于2005年7月1日告状至本院称,2004年6月1日,本、被告签定了域名续费合同,即“企业从页劣惠办事登记表”。被告按约领取了300元续费,但被告收费后未能及时开通被告未利用2年的域名,曲到2004年10月28日才奉告被告该域名未被抢注。据此,请求人平易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域名续费300元并赔礼报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未审理末结。

  一、成都天府数码无限义务公司当即返还四川新良大厦无限义务公司缴纳的域名续费300元(未履行)。

  二、成都天府数码无限义务公司正在2005年12月8日前书面向四川新良大厦无限义务公司赔礼报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若过期未履行,四川新良大厦无限义务公司无权申请人平易近法院正在成都商报上公开调整书的内容,费用由成都天府数码无限义务公司承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2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共计372元,由成都天府数码无限义务公司承担(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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